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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546499/201709-29193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
 内容分类: 卫生、体育,三农,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6-22
发布机构: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6-22
 生效日期: 2017-06-22 15:54:14  废止时间: 五年
号: 罗政办发〔2017〕89号  词: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称: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字体: 公开时间:2017-06-22 03:54来源: 365bet在线投注 作者: sysadmin 点击量:









政办发〔20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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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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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2日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处理,迅速控制、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机构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指挥长,联系农业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公安局、财政局、食药监局、发改局、工商质监局、卫计委、林业局、交通局、交警大队、文广新体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分管领导以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日常工作。

  二、疫情报告

  本预案所指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一类动物疫病(我国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已消灭但又发生的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二、三类动物疫病(农业部根据需要,划定为重大疫病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性发病或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或直接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怀疑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向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报告并将情况逐级向河池市、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三、疫情的确诊和分级

  (一)疫情的确定

  1.现场诊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委派2名以上现场临床诊断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重大动物疫病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2.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由自治区或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实验室确诊。对于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及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或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

  3.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

  4.疫情公布。按《应急条例》规定由农业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公布疫情。

  (二)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I级、II级、Ⅲ级和Ⅳ四级。  

  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县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10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县有3个以上相邻乡(镇)发生疫情;或有5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县有3个以上相邻乡(镇)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同时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县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县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发生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10个以上。

  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行政村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行政村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四、启动应急预案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一级疫情时,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请求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报请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以下疫情时,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各乡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疫情应急工作。

  (二)部门分工

  1.水产畜牧兽医部门:(1)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通报,开展疫病诊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处理意见;(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并参与组织实施;(3)根据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对疫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疫检验、消毒、无害化处理;(4)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5)负责疫点封锁前已售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追踪处理;(6)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7)对紧急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安排资金使用计划;(8)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2.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动物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应急处置、扑杀补贴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4.食药监部门:负责人用扑疫药品、诊断试剂、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协助组织人用紧急扑疫药品、诊断试剂、器械的供应;监管疫区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5.发改部门:负责将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6.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违章行为。

7.卫计部门:负责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做好疫区内易受感染人群的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患病人员进行及时的科学的救治。

8.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督监管责任人和防控措施。

9.交通部门:负责监管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情应急人员、物资的运送,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站址选建和检查消毒工作。

10.广电新闻部门:(1)按规定组织安排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中外新闻媒体采访;(2)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3)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封锁疫区,扑杀,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动物、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严防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的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和处理。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将重大动物疫情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将染疫动物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对疫点采取下列措施:

  1.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四)对疫区采取下列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2.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五)对受威胁区采取下列措施:

  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六)解除封锁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经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所验收合格后,由县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在疫区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由河池市政府宣布撤销。

  (七)处理记录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确保资料完整。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县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设在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紧急防疫物资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防疫消毒用药械、防护用品、强制扑杀工具、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扑杀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扑杀畜(禽)及同群畜(禽)按国家、自治区的规定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技术保障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应设立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室,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负责动物血清抗体监测、临床诊断,疫情普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四)人员保障

  1.县设立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诊断,并提出应急处理方案和建议。

  2.各乡镇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在县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七、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参照本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乡镇、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二)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动物饲养、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

  (三)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365bet在线投注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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