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回应关切 > 正文
 号: 2656609/201612-65851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2-07
发布机构: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6-12-07
 生效日期: 2016-12-07 15:11:52  废止时间: 五年
号:  词: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 政府拿出“真金白银”
称: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 政府拿出“真金白银”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 政府拿出“真金白银”

【字体: 公开时间:2016-12-07 03:11来源: 365bet在线投注 作者: sysadmin 点击量:

昨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该厅已经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从今年起,农业转移人口入城,随迁子女可享受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保障教育:随迁子女中职免除学杂费

  我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支持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实行学籍统一管理,经费纳入各地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和助学政策。随迁子女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符合条件的享受免学杂费待遇。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发放国家助学金。

  落实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通过支持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等,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向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实行“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办法。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省财政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分配到市县,支持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财政保障范围。

  保障医疗:居住证持有人可参加城镇医保

  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支持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推进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

  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落实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登记备案制度。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核查和结算工作。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享受同等的政府参保补助、待遇保障、经办服务等待遇。

  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实施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统一。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办法。省财政按照常住人口数及相应标准测算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保障社保:农业转移人口养老有补助

  支持建立城乡一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一管理方式、资金筹集、动态调整等,从制度上加快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

  落实城乡养老保险管理转移接续政策。支持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统一纳入到城镇养老保险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省财政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和相关标准对市县给予缴费补助,各地负责落实缴费补贴政策,并按规定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对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按规定给予补助。

  保障就业: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

  完善就业资金分配办法。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实名制就业人数作为就业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进一步规范就业资金分配使用。

  加大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对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助,提高就业能力和素质。支持开展“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试点,就业就学完成后,各地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为农业转移人口开展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按规定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

  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结合中央市民化考核奖励情况,省财政设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转移支付,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各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和中小城镇倾斜。

  维护权益:不强求进城农民转让权益

  省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支持将已经退出宅基地且在城镇无住房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

  支持县城提质扩容。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县城按中等城市标准规划建设,支持做大做强中心镇,促进农业人口的就近城镇化。支持“三权”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地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支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支持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支持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自愿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支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