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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 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操作规范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第三十三条“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办理。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等规定:

(一)种群数量、密度超过环境容纳量或对人和社会存在危害隐患;

(二)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三)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及猎捕时间、地点恰当。

(四)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五)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六)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七)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材料;

(三)拟出售、利用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四)证明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文件或材料。

(五)动物检疫证明(列入动物检疫管理部门检疫目录的种类)。

(六)实施猎捕的还应提交:猎捕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林业窗口。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 0778-2305179 ;投诉电话: 0778-230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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