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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事项名称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设定依据 依据2004629公布,自200471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项设定: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有关规定,《边境通行证》核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领人为中国公民的必须年满十六周岁,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二)申领人必须如实填写《边境通行证申领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三)申领人不得有下列任何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办理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领《边境通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领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二、根据申领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非本市常住户口的:①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人员和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暂住户口人员及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单位证明。②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需提交居住证。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5535;监督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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