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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事项名称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12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2015614日修订)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申请条件

根据《公安部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须符合结婚3年以上)、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广西受理标准为投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1

填写完整并粘贴有近期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2

书面申请

3

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

4

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5

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6

委托人的委托书

7

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8

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

9

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10

大陆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11

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12

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13

台湾户籍证明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东路32号(“桂政发【2016】76号”文件列为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目录,但目前未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每证8元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2285783;监督电话:0778-230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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