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临时用地审批操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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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 申请条件 | 
	(一)所申请使用的土地确属法定临时用地范畴; 
	(二)申请用地位置及数量合理(应尽可能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三)已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 
	(四)明确了复垦的办法及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并已交复垦保证金; 
	(五)申请使用的土地时限不超过两年(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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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 
	 
	(一)建设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报告;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经办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临时用地的立项备案书或者核准文件; 
	(五)规划部门审批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定点红线图; 
	(六)临时用地协议书(需队长、队干、村民代表签字确认及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确认); 
	(七)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八)临时用地复垦承诺书、土地复垦方案及支付土地复垦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建设单位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复垦协议书; 
	(九)涉及采矿用途的,提交采矿许可证、环保及安全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可意见书; 
	    (十)临时用地审批表; 
	(十一)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 
	(十二)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十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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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审核和办理→局领导审批→县人民政府审批→制证→发证 临时用地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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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 
| 联系电话 | (一)咨询电话:0778-8221226 (二)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 其他 | 
	适用范围 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管辖权限范围内申请临时用地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