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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建设项目,准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申请书(原件);

2.已按规定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或《建设(非建筑类)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需经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集资住宅楼另交县房改办批文(原件);

4.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立面效果图)、方案批复文件(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另应提供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批复文件)、附件及其电子文件;

5.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核);

6.折旧重建的原房产权属证明;

7.1:500建筑边线图1份及其电子文件(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和测量);

8.白蚁防治协议(房管所);

9.申报加层连建工程须提供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核)、原设计单位的加层意见(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1.法人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个人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申请书(原件);

2.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核);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及附件复印件(限新建项目,原件备核);

4.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建筑设计图纸1套(平面图、外立面图、基础图、沿街建筑须提交沿街立面效果图)及1:500建筑边线图(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和测量);

5.申报加层扩建手续还须提供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房产证》复印件(原件备核)、原设计施工图设计部门同意的加层意见(原件);

6.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查),如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查)及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书(注明变更理由);

2.转让协议书原件;

3.双方身份复印件(原件备核);

4.公证书原件;

5.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件备核);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收回;

7.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建筑设计图纸1套(平面图、外立面图、基础图、沿街建筑须提交沿街立面效果图);

8.原交费凭证;

9.建设工程所有变更内容的材料;

10.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核对)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建设地点、社区或村委、乡(镇)政府盖章);

2.用地范围的1:500地形图2份(内含现状地形图、拟建设用地位置图)及其电子文件,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量);

3.经审批临时建设总平面规划图及临时建设单体设计图;

4.环保、消防、卫生、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5.私人办证提交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核);

6.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材料;

7.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拆除承诺书;

8.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核对)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股室现场核查→局领导审批→窗口发证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小城镇配套费按工程总投资额的1.5%收取; 依据:桂财综〔2007〕54号、桂财综〔2008〕49号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5252 (单位电话);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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