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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建设项目,准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已按规定填写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需经环保、消防、国土等有关部门签署初步审查意见);

2.《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划拨国有土地,原件备核)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图、规划条件及发票的复印件(出让土地,原件备核);

3.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核);

4.1:500的地形图文本2份及其电子文件(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

5.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附件及其电子文件:

6.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如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文件或出让合同、储备土地供地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公证书等) [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为复印件,原件备核;其他证明材料均为收原件];

7.法人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个人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已按规定填写的私人住宅用地规划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建设地点、房屋性质、修建性质、建筑结构、层数,并经村民小组、社区或村委、乡(镇)政府、国土等相关部门盖章);

2.1:500地形图2份(内含现状地形图、拟建设用地位置图)及其电子文件(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量);

3.用地界限图和电子文件;

4.申请人户口簿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原件备核);

5.拆迁户或申报拆旧重建手续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复印件(原件备核);

6.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的复印件(原件备核);

7.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如属于政府依法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及发票的复印件(原件备核);

8.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查),如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及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书(注明变更理由);

2.转让协议书原件;

3.双方身份的复印件(原件备核);

4.公证书原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收回;

6.拟建设用地位置1:500地形图2份及其电子文件(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量);

7.建设用地所有变更内容的材料;

8.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核对)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建设地点、社区或村委、乡(镇)政府盖章);

2.用地范围的1:500地形图2份(内含现状地形图、拟建设用地位置图)及其电子文件,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量);

3.经审批临时建设总平面规划图及临时建设单体设计图;

4.环保、消防、卫生、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5.私人办证提交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核);

6.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材料;

7.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拆除承诺书;

8.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核对)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材料→窗口受理→股室现场核查→局领导审批→窗口发证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2277、8214016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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