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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运行流程

事项名称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运行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办理材料

根据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査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的规定,申请人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自主决策的项目需在材料中进行说明;

(三) 修筑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林地权属、公示等情况说明;

(四)使用林地现状图、项目平面布局图(2份);

(五)现场查验表;

(六)公示情况;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人与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材料一式两套,其中一套为纸质材料,另一套为上述材料电子化格式刻录的一张光碟)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林业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7670;监督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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