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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事项名称 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设定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申请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26日予以修改)及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解释,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宗教团体筹备申请的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8)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2.宗教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3)有合法的经济来源;(4)有可考证的、符合我国现存宗教历史沿革的、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3.宗教团体变更登记的条件:宗教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以及宗教团体需要修改章程。

4.宗教团体注销登记的条件:(1)完成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2)自行解散;(3)分立、合并;(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5)已完成清算工作。
办理材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26日予以修改)及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解释,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团体申请筹备、成立前的审查材料:(1)筹备申请书;(2)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4)章程草案;(5)本宗教的主要经典(书目)、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资料。

2.宗教团体变更登记前的审查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

3.宗教团体注销登记前的审查材料:(1)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会章的申请报告;(2)加盖会章的宗教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3)宗教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4)由宗教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5)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附件2-4.doc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民宗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2340;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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