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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事项名称 1-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正式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2016年12月23日公布)附件1第D11002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其审批层级和部门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1.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开办经费10万元以上;

3.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申办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应配备有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学校名称冠以“广西”前缀条件:

1.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学校名称不再冠以“广西”前缀。

2.连续3年每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资格证书人员500人以上;

3.学校所设培训职业(工种)中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创业培训师职业资格并与学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教师3人以上。

办理材料

附件1-2-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设立申请报告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

原件

3份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个人申请的由申请人签字;法人申请的加盖申请人公章

 

2

经过筹设批准的,提供筹设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人社局

提供

个人申请的由申请人签字;法人申请的加盖申请人公章

 

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原件

3份

A4

必要

人社局

提供

个人申请的由申请人签字;法人申请的加盖申请人公章

 

4

筹设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个人申请的由申请人签字;法人申请的加盖申请人公章

 

5

可行性论证报告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第(二)项

原件 

1

A4

非必要(经过筹设批准的不需提供)

申请人自备

个人申请的由申请人签字;法人申请的加盖申请人公章

 

6

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第(三)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非必要(有主管部门的需交)

申请人自备

个人申请的由申请人签字;法人申请的加盖申请人公章

 

7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三)项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个人申请的由申请人签字;法人申请的加盖申请人公章

 

8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四)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个人申请的由申请人签字;法人申请的加盖申请人公章

 

9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五)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个人申请的由申请人签字;法人申请的加盖申请人公章

 

10

开设专业所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附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八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个人申请的由申请人签字;法人申请的加盖申请人公章

 

 

填写说明:

1.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2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 0778-8211117 监督电话 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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