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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事项名称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设定依据

【规章】《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申请条件

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 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 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 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办理材料

1、申请书

关于设立电视台的请示(示例).doc

2、可行性报告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5、筹备计划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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