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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事项名称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6号)》有关规定,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5号公布,自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0号令,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申请人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合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经营范围后加注“凭行业经营许可开展”;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在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后加注相关内容,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该项调整为后置审批。

申请条件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办理材料

1、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申请表;

广西出版物零售单位申请登记表(零售样表).doc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申请书;

关于办理出版物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书.doc

    4、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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