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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114修改)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

1.在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工程;

      2.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申请书.doc

2、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作业方案;

3、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建设控制地带的文件(附图);

4、建设规划部门的意见;

     5、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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