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公共服务 > 行政许可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事项名称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修改)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申请条件

1.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残损情况,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维修设计、实施方案;

2.维修设计、实施方案已经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通过;

3.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4.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批准。

办理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申请书.doc

2、勘察和设计方案

3、施工技术设计方案

4、现状实测图及设计图等

5、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意见书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相关热词搜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