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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200577公布,200591起施行,20162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办理材料

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表.doc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演出或练习的视频资料等证明)。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文广新体局综合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608 监督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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