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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事项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6年国家主席令第55号第二次修改)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4.《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2号)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申请条件

一、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筹设同意审批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5.符合规定的启动资金。

6.有合适的办学场地。

二、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设立审批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5.符合规定的启动资金。

6.有合适的办学场地。

三、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审批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5.合并、分立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四、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变更审批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5. 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五、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学校终止审批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六、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捐赠者以资产、资金、知识产权等方式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同意。

办理材料


附件1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筹设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筹设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2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办学校筹设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3

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查原件,留复印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4

学校筹设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三方机构签字或盖章

 

5

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复印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2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设立(筹设期满)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筹设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审批机关核发

核发机关盖章

 

2

筹设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3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办学校设立登记申请表(筹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4

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各成员亲笔签字、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三方机构签字或盖章

 

6

学校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设置标准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复印件

(原件备查)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7

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复印件

(原件备查)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8

任课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复印件

(原件备查)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9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局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民政部门核发

民政部门盖章

 

10

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3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设立(直接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办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办学校设立登记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3

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4

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三方机构签字或盖章

 

5

学校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设置标准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复印件

(原件备查)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6

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复印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7

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复印件

(原件备查)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8

任课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复印件

(原件备查)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9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局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民政部门核发

民政部门盖章

 

10

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4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合并、分立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学校合并(分立)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讨论学校合并(分立)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参会人员签字,学校盖章

 

3

举办者同意学校合并(分立)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4

原学校章程、合并(分立)后的学校章程及章程变更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

财务清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三方机构签字或盖章

 

6

学校合并(分立)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7

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主管部门开具

主管部门签字或盖章

 

8

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同直接设立,需按照合并(分立)后的办学情况,提交《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办学校设立登记申请表》及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复印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9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5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民办学校变更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五十五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五十五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3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五十五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参会人员签字,学校盖章

 

4

原学校章程、变更后的学校章程及章程变更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五十五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

事项变更后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详见申请材料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五十五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6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终止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五十八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五十八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3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五十八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参会人员签字,学校盖章

 

4

财务清算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五十八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

第三方机构签字或盖章

 

5

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五十八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6

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的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五十八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7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五十八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7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捐赠者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3

捐赠协议书、捐赠公证文书,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复印件(原件备查)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3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参会人员签字,学校盖章

 

4

学校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局批复的核准名称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原件

2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8

关于筹设    学校申请书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准备,特申请筹设___________________ 。现报告如下:

一、举办者:___________________。

二、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三、负责人(校长):_________。

四、申办学校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办学校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办学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办学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办学层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办学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办学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培养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内部管理体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报告。

举办者(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年   月   日

 

关于举办××学校的申请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教育局:

为了XXXXXXXX(学校设立的目的等),现申请举办XXX学校,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行性论证

拟办学校的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办学特色与优势、拟开办专业及开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周边生源需求情况、拟年招生规模、办学形式(脱产或业余)等。

二、举办者

公司举办介绍下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法人代表、注册资金、公司经营范围等内容。个人举办介绍下个人经历或者从事教育工作或管理经历等情况。

三、办学层次

普通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

四、办学条件

介绍下拟办学校位于河池市XX区XX路XX号,办学场地面积,教室、办公场所情况,消防验收情况,师资情况,教育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五、内部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校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组成情况,运行机制。学校内设机构情况,设XX处、XX处。

六、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学校注册资金由XX投入XX元注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方面介绍一下。

当否,请批复。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

                         

 

                         申请单位(人):       (章)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XXX学校分立(合并)申请书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教育局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定,原__________分立(合并)为____________________。请予批准。


申请人____ (章)___年___月___日

 附:有关材料_____份。

 

 

 

 

 

 

 

 

 

XXX学校变更申请书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教育局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定,原__________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请予批准。


申请人_______(章)_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有关材料_____份。

 

 

 

 

 

 

 

 

 

 

 

 

××学校关于学校终止办学的请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教育局:

由于××原因,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研究同意,现申请终止办学。

一、学校终止后教师、学生安置情况

二、财务清算情况

包括: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情况,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偿还其他债务情况。

三、资产结余处理情况

    当否,请批复。

 

 

××学校(章)

年 月 日 

附:有关材料_____份。

 

 

 

 

 

 

XXX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

作为校名的申请书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教育局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通过,XXX学校决定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请予批准。


申请人_______(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有关材料_____份。

 

 

附件9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教育局

 行政许可决定书

 

 

XXX:

(单位)关于XXXX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单位)关于XXXX事项的申请。

(按具体申请事项列明许可的具体事项)

请你校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教育局

20XX年XX月XX日

 

抄送: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物价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地税局

 

 

 

 

 

 

 


办理流程

附件1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筹设

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附件2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设立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附件3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合并、分立

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附件4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变更审批

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5

民办小学、初级中学终止办学

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附件6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

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 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教育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筹设同意审批30日,设立审批3个月,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3个月。,承诺时限:筹设同意审批15个工作日,设立审批15个工作日,合并、分立、终止审批7个工作日,民办学校(小学、初级中学)变更审批5个工作日,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3900,投诉电话: 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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