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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申请条件

(一)拟建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要求;

(二)拟建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要求,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拟建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经济和技术可行的治理措施;

(四)拟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

(五)拟建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六)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须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

(七)迁建项目不得继续选用原有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不得转移污染;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办理材料

(一)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文字版一式3份及电子版一式1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

4.依法需要编制行业规划、各类园区(区域)规划的,应提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及该项目列入其规划的证明材料;

5.扩建、技改项目应提供原环评审批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批文复印件各1份;

6.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可达性分析(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7.实施审批制的,应有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

8.实施备案制的,应有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备案文件;

9.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稿电子版1份,公示稿删除内容说明及同意公示文件1份。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后满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1.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书1份;

2.重新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一式1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

4.依法需要编制行业规划、各类园区(区域)规划的,应提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及该项目列入其规划的证明材料;

5.扩建、技改项目应提供原环评审批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批文复印件各1份;

6.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可达性分析(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7.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稿电子版1份,公示稿删除内容说明及同意公示文件1份。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重新审核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2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工作日,重新审核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2182;投诉电话:0778-8218667
1)对环境产生污染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2)建设项目内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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