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公共服务 > 行政许可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事项名称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修正)第二十条“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午间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二)高、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三)将废油和含油废物(包括潲水油),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四)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切割、敲打锤击,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或者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活动。对前款第(一)项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情况需要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5日向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持有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2日公告周围居民。”
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办理材料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申请表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2169;投诉电话:0778—8218667
实施对象:建筑施工单位
相关热词搜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