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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国家主席令第26号修订)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申请条件

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二)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三)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四)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JJF1246

5.3.2申请单位的准备

    现场考核时,申请单位应当保持申请许可项目的正常生产状态,并准备以下资料供考核组检查: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组织结构图;

2)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原件)(含异地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

3)受理申请许可的型式批准证书和型式评价报告;

4)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的许可证(原件);

5)产品标准及产品标准登记或备案原件;

6)申请单位对照考核规范和许可考核必备条件的自我评价;

7)计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的记录;

8)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计量人员和检验人员明细表及任命书、

9)生产设备、工艺设备、检测设备和出厂检验测量设备一览表;

10)检测设备和出厂检验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记录或证书;

11)申请许可项目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括作业指导书、工艺规程、工艺卡)、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或检验方法等;

12)产品出厂检验记录;

1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建立企业最该计量标准);

14)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标准、技术规范的清单;

15)工艺流程图及关键控制点位置(以便现场巡视时使用);

16)现场考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盖单位公章

 

2

制造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3

受理申请许可的型式批准证书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4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仅适用于办理换发证手续)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申请单位对照考核规范和许可考核必备条件的自我评价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6

计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实施情况记录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7

生产设备、工艺设备、检测设备和出厂检验测量设备一览表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8

检测设备和出厂检验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记录或证书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9

产品图纸和工艺文件的目录清单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10

申请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11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12

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标准、技术规范的清单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13

计量业务变更申请表及附件(份申请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地址变更时提供)。

原件

1

A4

如有变更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盖机构公章,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盖主管部门公章

 


办理流程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发证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255;投诉电话:0778-8218667

制造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评价部分)》管理计量器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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