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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事项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国家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国家主席令第26号修订)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申请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选用的计量标准技术指标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标准器具、技术人员、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等满足《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要求。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

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

5.1.2.1: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盖机构公章,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盖主管部门公章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机构公章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复印件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

 

7

计量业务变更申请表(需要单位名称变更、地址变更)

原件

1

A4

申请计量业务变更时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盖机构公章,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盖主管部门公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255;投诉电话:0778-8218667

1.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2.市级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考核。

3.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4.本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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