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民生领域 > 公用事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事项名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申请人应当接受驾驶农业机械专业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2日内核发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十、十一条规定,申请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驾驶证核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提供法定证明材料;

2.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在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按规定参加培训学习;

4.申请人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试、考核合格。



办理材料


(一)申请办理驾驶证初次申领、增加准驾机型或换证的:

(1)《驾驶证申请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申请表.docx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原拖拉机驾驶证(办理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增驾或换证需提交);

(5)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办理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或换证需提交)。

(二)申请办理驾驶证遗失补发的

(1)《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操作证核发管理,由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以申请相应驾驶、操作证需提交的材料参照拖拉机驾驶证执行。



办理流程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流程图.docx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员考试费:(1)学科考试10元项·次/人,(2)术科考试20元项·次/人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1792,8212115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实施对象和范围:在广西区内申请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链轨式作业机械和2.2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驾驶证、操作证核发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相关热词搜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