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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事项名称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申请条件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办理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doc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七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交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具体如下: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一式1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1份)

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包括主车与挂车。

2.车货照片。可以是货物装车以后的照片,亦可以分别单独提供运输车辆和货物的照片。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体的,且申请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非申请人本人办理或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除提供以上三点规定资料外,还需要提供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属于法人、组织的,还需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2537投诉电话:0778-8218667

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高速公路。

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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