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 | 
            
            
              | 设定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自2003年9月1日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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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条件 | 
              
	第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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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材料 | 
              
	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住所或者经常居住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3、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①.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户); 
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五保户); 
③. 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④. 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⑤. 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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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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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窗口司法局窗口 | 
            
            
              | 办事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30—17:30 | 
            
            
              | 联系电话 | 
              0778-8222827 | 
            
            
              | 其他 | 
              法律援助的对象 
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人住所或者经常居住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3、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①.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户); 
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五保户); 
③. 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④. 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⑤. 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 
 (三)因工(公)伤亡请求赔偿的;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给予法律援助的事项。 
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未委托辩护人的; 
 (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而未委托辩护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或者不服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判决而提出上诉,未委托辩护人的; 
 (四)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未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依法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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