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重点办事 > 商事登记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事项名称 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26日予以修改)

申请条件

(一)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贯彻国家工商总局专项政策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桂工商发〔200874)的规定,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成立企业集团。其中,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5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到1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2)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3)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办理材料

(一)企业集团的设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所有权或者股份的证明;

6.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明。

7.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企业集团的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4.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还需提交: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7.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还需提交:①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②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其他类型成员不需要提交);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③新加入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8.变更集团母公司还需提交: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三)企业集团的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255;投诉电话:0778-8218667
企业集团
相关热词搜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