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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事项名称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条件

1、参加过驳作业的船舶处于适航、适装状态;

2、作业品种不属于禁止过驳的货物;

3、过驳作业方案全面,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合理,建立24小时运作的应急反应体系;

4、作业地点属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并设置了必要的助航标志;

5、作业地点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

6、设定了合理限制作业的条件;

7、按规定需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船舶需持有该证书,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还应购买船东责任保障与赔偿责任险;

8、参加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9、参加过驳船舶的靠泊设备应能满足拟靠泊船舶的安全靠泊各项要求,应规定出只能接受安全靠泊的船舶类型和尺度,配备适合于过驳作业要求的辅助船舶,在现场实施监护或在指定地点待命;

10、从事货物操作和装卸作业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安全与防污染设备以及与所过驳货物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

11、申请从事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2、过驳作业所需的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与防污染技术标准。

办理材料

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doc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管理制度、安全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

7、靠、离、系泊方案,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8、过驳水域通航环境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9、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

10、过驳船舶油污损害险证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还应提交船东责任保障与赔偿责任险证明。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2117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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