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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事项名称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修订,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9日予以修正)第十四条  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
申请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不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作业过程中,影响防洪、水文测报、排涝、灌溉、通航、城市供水排水、港务作业、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生产单位、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办理材料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申请书.docx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盖章或签名

 

2

建设项目对水工程的安全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实施办法

原件

3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盖章

 

3

建设项目涉及水工程保护范围部分的建设方案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实施办法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盖章

 

4

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实施办法

原件

 

8

A3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盖章

 

5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附报批稿之后)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6

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盖章

 

7

有关防治补救措施设计图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原件

8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盖章

 

8

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审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办〔20148号第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9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10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089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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