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民生领域 > 公用事业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事项名称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在上报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条件

 1、符合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2、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等要求,符合防洪和避洪要求,保持蓄洪能力,减少洪灾损失;

 3、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4、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要求,符合所建建设项目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5、符合蓄滞洪区土地利用、开发,实现土地合理利用;

 6、采取可靠的防洪措施。

办理材料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许可申请书.docx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蓄滞洪区内避洪设施项目建设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有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材料,含图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复印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报告编制机构盖章

如有工程建设方案另报

4

避洪设施建设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原件

10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方案编制机构公章

 

5

经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复印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6

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复印件

(原件备查)

2

A4

非必要(有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情况时提供)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7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8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089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相关热词搜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