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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事项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修订,目录第170项。
申请条件

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

2.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经自治区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审定。

      3.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无矛盾、无争议。
办理材料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docx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单位盖章

 

2

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有关材料(报批稿,初步设计报告、图集、概算)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原件

3

A0-A4

非必要(有条件兴建替代工程时提交)

申请人

自备

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盖章

 

3

法定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原件

3

A4

非必要(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时提交)

 

法定机构盖章

 

4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初步设计批文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权属证明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个人或单位盖章

 

6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签字

 

7

取水许可证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复印件

1

A4

非必要(建设项目涉及取水时提供)

地级市水利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8.

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原件

1

A4

必要

组织技术审查的部门和复核部门

审查部门和复核部门盖章

 

9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或申请单位盖章

 

10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089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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