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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7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防治和治理措施。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申请条件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和政策;

三、符合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

四、通过相应的技术审查。
办理材料

关于申请x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docx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公司印章

1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

原件

5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公司印章

2

3

技术审查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

3

4

复核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技术审查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

原件

1

A4

必要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

4

5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6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089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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