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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 自2002101日起施行,20167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8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199811日起施行,20167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610日国务院令第3号,自1988610日起施行,20111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办理材料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docx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盖章或签名

1

2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原件

3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盖章

2

3

建设项目设计图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原件

8

A3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盖章

3

4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复印件(附报批稿之后)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4

5

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盖章

5

6

有关防治补救措施设计图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1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原件

8

A3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盖章

6

7

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行政审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办〔20148号第九条

原件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7

8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9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 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809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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