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 
            
            
              | 办理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 
					 
						1 
					 
				 | 
				
					 
						申请文件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条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单位签章 
					 
				 | 
				
					 
						  
					 
				 | 
			 
			
				| 
					 
						2 
					 
				 | 
				
					 
						项目符合河流水量分配方案论证报告(报批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条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单位签章 
					 
				 | 
				
					 
						附PDF格式电子光盘一份 
					 
				 | 
			 
			
				| 
					 
						3 
					 
				 | 
				
					 
						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 
					 
				 | 
				
					 
						《广西水利厅项目技术评审及要求(暂行)》第三条 
					 
				 | 
				
					 
						原件 
					 
				 | 
				
					 
						否 
					 
				 | 
				
					 
						1份 
					 
				 | 
				
					 
						A4纸 
					 
				 | 
				
					 
						必要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 
				
					 
						  
					 
				 | 
			 
			
				| 
					 
						4 
					 
				 | 
				
					 
						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 
				
					 
						  
					 
				 | 
			 
			
				| 
					 
						5 
					 
				 | 
				
					 
						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 
				
					 
						  
					 
				 | 
			 
		
	 
 
  | 
            
            
              | 办理流程 | 
                | 
            
            
              | 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 
            
            
              | 办事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2809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 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