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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事项名称 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自200841日施行)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200686日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2017年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同时废止)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经济委员会负责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以上(含)的项目,以及有必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根据自治区政府批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三定”方案,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信息产业局职责划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参照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属于自治区级核准或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属于市工信委核准或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工信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申请条件


实施对象和范围: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以上(含)的技术改造项目。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规定,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之前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提交节能专篇。投资主管部门自受理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进行评估,评估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第六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耗能结构节能设计是否合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能耗定额或限额,是否达到国内或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项目有无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提出改进节能措施的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规定,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并参考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专篇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九条规定,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办理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篇(章)(一式3份,原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文.doc

2.咨询评估单位的节能分析篇(章)的评估报告。(一式3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工信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901 ;2.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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