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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

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676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申请条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办理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书.docx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取水许可申请书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原件

4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申请单位签章或申请人签名

 

2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原件

1

A4

必要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

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提交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书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复印件

1

A4

非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4

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单位出具的备案证明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复印件

1

A4

非必要

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复印件

1

A4

非必要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复印件

1

A4

必要

当地主管部门核发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7

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复印件(原件正本核验)

1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0891;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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