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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操作规范

事项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操作规范
设定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规定: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申请条件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 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十八、三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九、十、十三条的规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防雷装置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审批条件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4.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办理材料

(一)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八、九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总规划平面图;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和设计人员的身份证、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二)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规定,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办理流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流程图.doc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2422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doc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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