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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⑴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⑵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⑶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⑷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调整条件的,进行相应调整。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调整条件的,不予调整。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2

税务登记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4

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5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6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注: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解放路45号国地税办证大厅(政务服务中心分厅)
办事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2860;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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