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重点办事 > 商事登记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2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4

纳税人确有因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5

代理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6

代理人身份证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网上预申请,提交扫描件

原件查验

注: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解放路45号国地税办证大厅(政务服务中心分厅)
办事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2860;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电话:0778-8218667
相关热词搜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