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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培育扶持服务业企业上规模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集时间:[ 2017-08-17 ] 至 [ 2017-08-31 ]状态:已过期

河池市培育扶持服务业企业上规模

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培育扶持服务业企业上规模,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

一、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市本级和税收分享所在地(县、区)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市、县(区)所承担的比例为3:7。

二、奖励范围

(一)在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或单位

1.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产经营活动、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7个行业门类及4个行业中类)执行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

2.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执行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2个行业门类)。

(二)在全市范围内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或单位统计人员。

三、奖励办法

(一)首次入库的服务业企业奖励

1.对首次入库的服务业企业(单位),由市本级和税收分享所在地财政共同承担给予每家入库企业(单位)奖励6万元,分二年支付,每年3万元。如二年内该企业(单位)由于指标不达标被退库的,剩余未支付的奖励金额不再支付。

2.由单个产业活动单位(或多个产业活动单位)通过产业整合变更为单个法人单位,并入库的服务业企业(单位);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法人单位,并入库的服务业企业(单位);由市本级和税收分享所在地财政共同承担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现有在库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奖励

1.对已在库,且年营业收入增长20%、25%及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由市本级和税收分享所在地财政共同承担给予当年贡献奖一次性奖励10000元、20000元。

2.对已在库,且在本办法实施期限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由市本级和税收分享所在地财政共同承担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三)对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奖励

对每个都能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各类统计报表填报(网报)工作的在库服务业企业(单位),由各级统计局收集,经市统计局核实后,由税收分享所在地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单位)统计人员每年1200元,对全年有2次以上(包括2次)迟报或发现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全年补贴取消。

四、规上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一)加快发展旅游业

1.鼓励加大旅游基础设施投入。对新建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1000 万元以上、建设国家3A 级及以上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创建特色旅游名县(镇)的乡镇,项目建成并经市监管部门审查验收后,给予20 万元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

2.积极鼓励旅游景区申报国家A 级景区除享受自治区的政策外,对通过自治区国家A 级景区评定委员会初评的创建5A 级景区单位增加补助100 万元;通过国家5A 级景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的5A 级景区增加补助1000 万元、4A 级景区补助100 万元、3A 级景区补助10 万元。

(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业

1.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养老产业,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养老机构按广西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获四星级、五星级评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

2.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做大做强,民营医疗机构新通过国家或广西自治区等级医院评审的,按不同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综合性医院和中医院补助标准按二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分别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300万元和500 万元的补助。专科医院补助标准按二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分别给予每张床位2000 元、3000 元、5000 元的补助。

(三)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1.大力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经国家或自治区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估认定为国家A级、2A级、3A级、4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2.积极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对新建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在1 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项目,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年内按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给予分档补助:投资额1 亿元及以上不满2 亿元的,给予100万元补助;投资额2 亿元及以上不满3 亿元的,给予150 万元补助;投资额3 亿元及以上的,给予200 万元补助。

(四)加快发展民办教育业

对我市新开办的民办学校,办学规模达到相应标准的给予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对新举办的民办学校,经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评估达到相应办学标准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幼儿园一次性补助10 万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次性补助50万元,高中阶段学校一次性补助100 万元。

(五)加快发展科技文化产业

1.鼓励民营科技孵化器建设。对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的民营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积极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对新引进的大型文化创意企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时,一次性补助15 万元。

(六)加快发展金融业

大力引进金融机构,对市外法人银行业机构进入我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50 万元。对新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信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核算性质营业机构的,经审核确认后,一次性补助20 万元;新组建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担保金额超过1 亿元的,经审核确认后,一次性补助10 万元。

(七)加大土地、资金保障力度

1.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

制定调整城乡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时,优先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优先保障列入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的新办企业和新上项目用地指标。

2.拓宽融资渠道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增加金融服务品种,确保实现服务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逐年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各银行机构年度融资规模比上年每增加5 亿元,给予补助10 万元。

(八)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设在河池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市现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相关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施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五、评审程序

(一)每年一季度前,由市统计局提供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

(二)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及其他涉及到的市直主管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入库统计服务企业进行审查,同时充分征求企业(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通过审查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将奖励方案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六、奖金兑现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市财政局根据获奖名单将市本级财政所承担的奖励资金下达到企业(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后再下拨至企业(单位)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奖金发下至获奖企业。非市本级承担的奖励资金兑现,由税收分享所在地财政部门按承担比例配套后,与市本级奖励资金同时发至获奖企业。

七、其他事项

(一)市绩效考评办将服务业企业(单位)入库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每年由市发改委牵头将服务业企业(单位)入库任务分解到各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应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年度绩效考评,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加分奖励。

(二)同一企业符合本奖励政策的,若与我市出台的其它扶持奖励政策有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只按最高奖励政策执行。

(三)年度内企业受到各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和企业自身原因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取消所有奖励。

(四)若企业年内同时符合并申报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只能享受其中一次最高标准的奖励。

(五)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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