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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

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

申请条件

根据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渔业船舶必须有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二)申请人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捕捞渔船应有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

办理材料

(一)渔业船舶船东身份证明;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五)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

(六)用于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还应交验农业部的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朝阳路169号)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征(《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河财综[2016]5号)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半至下午5点半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1163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渔业船舶登记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登记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籍港)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登记)。

(二)实施主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四、审批条件

根据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渔业船舶必须有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二)申请人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捕捞渔船应有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渔业船舶所有人、渔业船舶。

六、申请材料

(一)渔业船舶船东身份证明;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

(三)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五)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造(购)证或捕捞许可证;

(六)用于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还应交验农业部的批准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免征(《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河财综[2016]5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1163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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