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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条件

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经营条件。

办理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经营条件的证明材料;

3、《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还需提交《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当面审核。核实后,原件退回。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朝阳路169号)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半至下午5点半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1193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兽用生物制品外的兽药经营许可评审工作。

(二)实施主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审批条件

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经营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需开展兽药产品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经营条件的证明材料;

3、《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还需提交《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当面审核。核实后,原件退回。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1193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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