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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事项名称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的 生产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拟占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相关补偿协议;

4、拟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5、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6、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朝阳路169号)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至下午5点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057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的 生产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拟占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相关补偿协议;

4、拟占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5、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6、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057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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