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民生领域 > 公用事业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申请条件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办理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朝阳路169号)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至下午5点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057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主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审批条件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6057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相关热词搜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