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事项名称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设定依据 国家大学生生源地资助贷款政策
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办理材料

获得过国家助学金且有贷款需求的借款学生,由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录入预申请系统,未获得过国家助学金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借款学生,提供相关贫困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预申请系统。

办理流程

1.学生在毕业当年向工作单位所在县资助管理部门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或直接到广西学生资助网(www.gxxszz.cn)下载。在落实有关就业单位后,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两份)、就读期间缴纳学费发票等凭据(如为贷款补偿,则提交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上交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2.县资助管理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于12月20日前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各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于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汇总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3.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文件报财政厅备案。

4.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5.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次年4月底前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发放给学生。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教育局
办事时限 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前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5100,投诉电话:0778-8218667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获得过国家助学金且有贷款需求的借款学生,由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录入预申请系统,未获得过国家助学金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借款学生,提供相关贫困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预申请系统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

借款学生持已签字申请表与共同人(首贷),前往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打印受理证明

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受理证明录入电子回执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纸质贷款合同按要求提交至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对贷款合同审批后,通过支付宝统一发放贷款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6年(含),最长不超过20年。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只有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开展此项贷款。

1.贷款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生和研究生。

2.贷款额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高职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贷款申请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核实

审查合格后,由学校将资料汇总交予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最终审批合格后,由经办银行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剩余年限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二、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二)资助标准:按学年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

1.学生在毕业当年向工作单位所在县资助管理部门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或直接到广西学生资助网(www.gxxszz.cn)下载。在落实有关就业单位后,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两份)、就读期间缴纳学费发票等凭据(如为贷款补偿,则提交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上交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2.县资助管理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于12月20日前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各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于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汇总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3.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文件报财政厅备案。

4.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5.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次年4月底前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发放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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