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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事项名称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规定,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二)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气象设施建设的规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气象设施建设的技术要求。
办理材料

申请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四)选址报告及批复; (五)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数额证明。

办理流程

审批流程图下载.doc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气象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2422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实施主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规定,自治区气象局负责列入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设项目规划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公布气象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气发〔2012〕62号),设区的市、县气象局受自治区气象局委托,负责列入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设项目规划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审批对象: (一)实施对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二)实施范围: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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