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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设定依据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申请条件 根据2005年9月公布、实施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第四条规定: (一)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二)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用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三)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五)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办理材料 根据2005年9月公布、实施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第六条规定: (一)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一式两份,用A4纸填制)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用A4纸填制) (三)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用A4纸填制)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一式两份,用A4纸填制) (五) 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一式两份,用A4纸填制) (六)如申请人是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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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财政局窗口
办事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12151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委托下放至县级财政部门实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向财政机关申请办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应该根据合作对象的中方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的不同而分别向不同的财政机关申报办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合作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属于自治区财政的事项。 (二)设区的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合作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属于市级财政的事项。 (三)县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合作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属于县级财政的事项。 

审批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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