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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

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申请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颁布,国务院令第428号修改)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办理材料

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和需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6、设备清单;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8、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doc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5177 ;投诉电话:8218667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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