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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设定依据

1994年2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理材料

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一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和日期。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及日期)。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前来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版二代身份证应复印正反两面)。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建筑设计或业务用房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7、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8、污水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验收报告;

9、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校验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报告。

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进行分科排序)。

(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以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变更医疗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变更经核准的类别、级别或者地址的,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3)变更医疗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4)减少诊疗科目:提交减少诊疗科目的原因和理由。

5)增设诊疗科目的:提供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医务人员姓名、学历、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并提供拟增设诊疗科目负责人执业证、职称证书复印件;拟增设诊疗科目的房屋建设平面图及设备清单。

6)变更床位:提交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临床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门诊建筑面积、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等数据材料,以及床位使用情况报告(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核定)。

7)变更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供证


明;变更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由登记机关核定。

办理流程

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doc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执业登记45个工作日;校验、变更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执业登记20个工作日;校验、变更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5177 0778-8226009 投诉电话:0778-8218667

01.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及示范文本.doc

01.3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及示范文本.doc

01.4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范文.doc

01.5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及示范文本.doc

01.6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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