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办事指南 > 民生领域 > 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申请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五)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年以上;属于临床、中医或者口腔类别。

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办理材料


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一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和日期。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及日期)。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亲自前来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版二代身份证应复印正反两面)。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设置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

(六)资信证明。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根据不同情况的特殊要求:

1、设置戒毒医院的还需提交市级公安机关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设置戒毒治疗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戒毒治疗科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拟设戒毒治疗科布局平面图。

2、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3、设置港澳独资医院,应当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

5)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6)项目选址报告、项目土地使用租赁证明、项目建筑平面图;

7)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4、港、澳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经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认定的香港、澳门执业证明书或执照/注册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内地或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出具的承保范围包括内地的医疗责任保险证明(原件);

4)由香港医务委员会、香港牙医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或澳门卫生局出具的香港、澳门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书(原件);或内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原件)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办理流程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doc

办理地点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办事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778-8225177 0778-8226009,投诉电话:0778-8218667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及示范文本.doc
相关热词搜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