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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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普通合伙企业: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有限合伙企业:①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四)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经营场所在合伙企业经营场所以外;(3)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登记:1、合伙企业解散;2、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的,其分支机构注销;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办理材料 |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五)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窗口审批--打印证照或决定文件--通知取件 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优化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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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255;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适用范围: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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