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歇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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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申请条件 | (一)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营者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 (三)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营者决定停止经营;因行政处罚被收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等。 |
办理材料 | (一)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3.家庭经营的申请改变经营者,应提交新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窗口审查--窗口审批--打印证照或决定文件--通知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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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169号政务服务中心 |
办事时限 | (一)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778-8216255;投诉电话:0778-8218667 |
其他 |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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